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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扶持激励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5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激励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2〕61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扶持激励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义政发〔2023〕56号)政策适用时间节点,在财政奖励兑付中充分运用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信用评价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时间节点

  企业应根据政策适用时间节点当时生效的政策申请相应奖励,详情如下:

  1.境内上市。境内上市直接奖励政策适用以企业完成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日期为时间节点。

  2.境外上市。境外上市一次性奖励政策适用以企业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公告上市日期为时间节点。

  3.首发募集资金。境内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奖励政策适用以募集资金全部汇入企业账户日期为时间节点。

  4.新三板挂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或进入创新层企业的奖励政策适用以全国股转公司公告日期为时间节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或成功转板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补足相应上市奖励政策适用以企业完成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日期为时间节点。

  5.引进市外上市挂牌企业。招引市外上市公司主体(含借壳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主体成功迁入我市一次性奖励政策适用以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时间节点。

  6.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企业奖励政策适用以交易所《挂牌通知书》日期为时间节点。

  7.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融资奖励政策适用以资金全部汇入企业账户日期为时间节点。

  8.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对外开展非关联企业间收购或市外上市公司(含其关联企业)对市内企业开展非关联企业间并购重组奖励政策适用以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或完成资产交割日期为时间节点。

  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时间节点

  根据企业申请奖励项目的不同,相应时间节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信用评价结果应同时符合政策要求,详情如下:

  1.以政策适用时间节点年度前一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以及政策适用时间节点年度前一年最后一个月月底的信用评价、企业提交奖励申请前一个月月底的信用评价为准的财政资金使用项目: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引进市外上市挂牌企业、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购重组。

  2.以达到申请奖励条件前一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以及达到申请奖励条件前一个月月底的信用评价、企业提交奖励申请前一个月月底的信用评价为准的财政资金使用项目:首发募集资金、直接融资。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激励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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