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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物流业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8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物流业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义乌市物流业财政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义乌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以及《义乌市“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在我市实际缴纳税费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等台阶的物流企业(不含国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效益提升奖励,同一主体达到更高一档标准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达到最高奖励标准之后,每增加1000万元税费,增加100万元的奖励。与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有合同约定的物流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税款后,超出部分可按本条款给予奖励。

  二、发挥试点示范带动效应

  通过国家级、省级、市本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市本级升省级、省级升国家级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再予以奖励。通过市本级示范物流企业评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市本级示范物流园区、物流企业严格控制评定数量,具体评定细则另行制定。

  三、引导物流运输车辆专业化发展

  1.自有货运车辆总吨位在200吨(含)以上(其中重型运输车辆吨位数占比在75%(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当年度新购置重型运输车辆,牵引车与挂车配套申请(配套比例在1:1至1:2之间),按车辆购置价款的4%予以一次性财政贴息。享受贴息的车辆,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过户,否则追回贴息资金且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同类财政扶持资金。

  2.对自有货运车辆总吨位达到2000吨(含)以上、3000吨(含)以上、5000吨(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达到更高一档标准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四、支持物流信息化发展

  推进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非政府性投资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项目完工投用后,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城市物流配送

  鼓励构建同城短驳物流信息平台,建立集货物信息发布、系统调度、组货运送等功能于一体,与上下游紧密联动的同城物流体系。对总部注册地在义乌、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年服务用户次数在30万次(含)以上的同城短驳物流信息平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年服务次数每增加5万次,增加1万元的奖励,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港口功能延伸

  1.完善义乌“始发港”功能。船务公司或船务公司直接授权的物流企业,在义乌实现直接海运订舱、放箱、签发海运提单、费用结算,年完成集装箱规模达到5000个(含)标箱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2000个标箱,增加5万元的奖励,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物流企业在义乌堆场提还箱。在义乌专业化堆场年提还箱量达到2000个(含)以上标箱的,给予物流企业每个标箱60元的提还箱补助(拆空还箱的集装箱不享受补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海铁联运发展

  对从事铁路西站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承运企业,按照铁路西站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每个标箱275元、160元、120元给予补助。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在义乌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物流企业。

  2.同一项目(同一依据)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3.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被刑事立案调查的物流企业,暂缓兑现当年度的奖励。如查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暂缓兑现部分的奖励(如立案之日前已兑现奖励并被查实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并追回所获奖励)。因重大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物流企业,取消当年度的奖励,如已取得则追缴所获奖励。履行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力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宗地物流企业安全管理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的,减半享受当年度扶持政策。

  4.信用等级E类企业取消奖励;信用等级D级企业下调30%奖励额度,具体以企业在政策享受对应期期末信用为准。

  5.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当年已发奖励,取消当年未发奖励,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从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2018年计数期间为1月1日-12月31日,2019年、2020年依次类推。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发〔2014〕22号)废止。

上一条:关于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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