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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义乌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义创业创新,服务“两个样板”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义乌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义政办发〔2018〕148号)部分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本市户籍要求。取消适用条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规定。

  二、调整在义工作(社保缴纳)满2年以上要求。取消适用条件中“在义工作满2年以上”、“在义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2年以上”的规定。其中申报时连续社保缴纳时间已满2年的,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社保缴纳时间未满2年的,承诺服务年限=7年——已服务本市用人单位年限。

  三、调整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要求。取消人才购房补助政策兑现时“所购住房办理按揭抵押的,首付款(含优惠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50%”的规定,但优惠款须全额用于首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招引的六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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